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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25-05-31 22:34:18 作者:水利部: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首季征期平稳运行 浏览量:84596

  中新网5月30日电 据水利部微信公众号消息,自2024年12月1日起,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。试点以来,各级税务部门会同财政、水利部门累计开展宣传辅导40余万户次,引导纳税人自主合规申报,并加强部门信息共享,逐步形成“税务征管、水利协作、自主申报、信息共享”征管模式,有力确保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后首个季度征期平稳运行,提升了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水平,在多方面取得积极成效。

  一是重点调控领域取用水量逐步下降。通过对取用地下水、特种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,发挥税收调节作用,有效抑制了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,促进了企业优化用水结构、节约集约用水。新试点地区地下水、特种行业取用水量分别较去年季均下降15.4%和41.5%。

  二是取水许可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。试点政策规定,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从高征税,推动新试点地区0.35万户此前无证取水的纳税人完成申报,其中0.27万户纳税人主动申领取水许可证。同时,通过加强纳税人识别,新试点地区水资源税申报户数达8.7万户,较改革前水资源费缴费户数增加1.3万户,增长18%。

  三是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合理下降。对服务民生的城镇公共供水企业,在取水环节允许其按一定比例扣除其合理损耗,降低水资源税计税基数,推动新试点地区相关企业较去年季均税负下降8.7%,在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,今年一季度,全国共实现水资源税收入104亿元,其中新试点的21个省份收入43.5亿元,剔除水力发电季节性变化等因素,较改革前的2024年季均水资源费收入增长16.4%。

  下一步,水利部将持续与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密切合作配合,加强试点跟踪,把水资源费改税与水资源监测体系建设、取用水管理、用水统计调查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,充分发挥税收刚性作用,提升水资源监管的能力和水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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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:依据中央《“双减”意见》精神,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授权(第二十二条、第二十三条、第二十五条等),结合校外培训治理实际,《办法》第六条至第十二条对校外培训执法管辖权限进行了明确。一是明确实施机关。规定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”是执法主体,明确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”。对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或赋权乡镇街道实施行政处罚的地区,要求主管部门建立协作机制,加强业务指导。对委托实施行政处罚作出指导和规范。二是明确管辖部门。规定对线下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,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。对经审批的线上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,由机构审批机关管辖;对未经审批进行线上校外培训活动的行政处罚,由违法主体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。三是明确衔接机制。规定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、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,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等部门予以处罚,明确了“行—行”衔接机制;涉嫌犯罪的,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,明确了“行—刑”衔接机制。同时,根据中央《“双减”意见》精神,市场监管、民政、工信、网信、公安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,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校外培训监管,严肃查处校外培训违法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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